📌 本文引用之條文已於 2026 年 8 月核對現行法規,如遇修法將同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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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買房時,除了要不要共同登記外,常常會也會有登記在誰名下的問題,而小代書曾經看過一個案例,就是房子婚後登記在太太名下,結果離婚後先生居然分配不到!不是很多人說婚後財產就是共有,離婚一人一半嗎,到底怎麼回事呢?
我國的夫妻財產制有哪幾種?
在解釋之前,先來了解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吧!
我國民法將夫妻財產制種類區分成「約定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兩大類:
所謂的「約定財產制」就是不論婚前婚後,雙方可以約定填妥書面契約,向法院聲請並登記的財產制。而約定財產制又分為「分別財產制」與「共有財產制」,例如彼此財產差異巨大,為了避免金錢上的糾紛會選擇分別財產制;又或者彼此財產相當並且有共同目標,決定一起努力或一同創業互相扶持的夫妻。除了少數夫妻會選擇約定財產制外,一般若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會直接以「法定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呦!所以目前來說一般家庭都是以法定財產制為主~
那到底什麼是「法定財產制」,字面上根本看不出來呀?
什麼是「法定財產制」?婚後財產真的是共有嗎?
民法第1017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其實簡單來說,法定財產制下的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所謂「婚前財產」就是結婚前各自取得的部分;而「婚後財產」則是夫妻結婚後取得的財產。
那如果不能證明是婚前或是婚後取得的財產呢?那便會「推定」為婚後財產啦!而這邊要注意的是,其實法定財產制在民法規定中,是「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的!
很多人會以為結婚後財產就是共有,甚至離婚就可以直接分一半,但其實這樣的觀念是錯誤的!因為實際上夫妻是「各自」對自身的財產「管理、負擔、使用、收益與處分」。只有不能證明是夫或妻所有的財產,才會「推定」為夫妻共有財產,所以並不是所有財產都共有的呀~
這邊要幫大家咬一下字:民法第1017條用的是「推定」不是「視為」。推定是可以舉證推翻的(拿得出存摺、契約、匯款紀錄就能翻案),視為是翻不了的。一字之差,法律效果差很多——所以婚前的存款、婚前買的房子,單據真的要留好呦!
離婚就能分一半嗎?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怎麼算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2項)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不過與分別財產制不同的是,「法定財產制」在婚姻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配偶死亡),會有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就是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除了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外),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財產低的那方可以要求財產高的那方,就雙方之間財產的差額進行平均分配。
簡單來說,就是除了雙方當事人可以拿回屬於原本自己的財產外,財產低的那方,有權利分配到「雙方扣除這段婚姻中所負的債務之後,平均分配的財產差額」。
例如:丈夫婚後財產有 550 萬,婚後負債 50 萬;妻子只有 200萬元, 零負債。那分配剩餘財產時,丈夫財產要先扣除債務,也就是550 萬- 50 萬 =500 萬。 丈夫 500 萬扣除妻子 200 萬 =300 萬元,這300 萬元÷ 2 人 =150 萬,於是丈夫必須要給妻子 150 萬元。
所以並不是離婚後就可以直接分一半財產的!
為什麼有人離婚後一毛都分不到?
那為何會有離婚後分配不到的問題呢?因為要注意的是:「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這兩類財產即使在婚後取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還是不計入剩餘財產分配的!
📌 版本註記:不少舊文章會寫「贈與物要經贈與人書面聲明為特有財產才不列入分配」,這是舊法的講法。現行法定財產制下已經沒有「特有財產」這個制度(民法第1013條、第1014條均已刪除),只有共同財產制才還留著特有財產的規定(民法第1031條之1)。所以在法定財產制下,受贈取得的財產本來就落在「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裡面,不需要任何書面聲明,多加一個不存在的條件反而會誤導呦~
而依據近來多數法院實務見解,所謂「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應包含夫或妻受妻或夫贈與之財產在內,所以實務上曾經有妻子主張房屋為丈夫贈與,而丈夫又提不出不是贈與的證據,導致離婚時房子不列入分配中,不過並不是所有法官看法都一樣,所以實際上還是要看情況做法律攻防,若有訴訟需求,建議還是詢問律師呦~
另外還有兩個很多人不知道的眉角:第一,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不是一定就照差額的一半分。第二,這個請求權有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不行使就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也一樣(同條第5項)。(小代書內心OS:很多人是離婚好幾年後才想起來要主張,那時候通常已經來不及了……)
常見問題 FAQ
婚後買的房子登記在配偶名下,離婚時一定分得到一半嗎?
不一定。民法第1017條規定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誰的。離婚時是透過民法第1030條之1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就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的「差額」平均分配,不是把某一間房子直接切一半。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怎麼計算?
先算出夫、妻各自現存的婚後財產,各自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得出雙方的剩餘財產,再就雙方差額平均分配,由多的一方給少的一方。例如夫婚後財產550萬、負債50萬,妻200萬、零負債,則(550−50)−200=300萬,300萬÷2=150萬,夫應給妻150萬元。
哪些財產不用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與「慰撫金」不列入分配。要注意的是,現行法定財產制下已經沒有「特有財產」制度(民法第1013、1014條已刪除),受贈財產不需要贈與人書面聲明就已經屬於無償取得。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間限制嗎?
有。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5項,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例如離婚、配偶死亡)時起逾5年者,也一樣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