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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案例解析

實務案例解析

夫妻婚後財產不是共有!?夫妻財產制的迷思與真相

by SHU YU 6 1 月, 2024
written by SHU YU

夫妻買房時,除了要不要共同登記外,常常會也會有登記在誰名下的問題,而小代書曾經看過一個案例,就是房子婚後登記在太太名下,結果離婚後先生居然分配不到!不是很多人說婚後財產就是共有,離婚一人一半嗎,到底怎麼回事呢?

在解釋之前,先來了解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吧!

我國民法將夫妻財產制種類區分成「約定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兩大類:

所謂的「約定財產制」就是不論婚前婚後,雙方可以約定填妥書面契約,向法院聲請並登記的財產制。而約定財產制又分為「分別財產制」與「共有財產制」,例如彼此財產差異巨大,為了避免金錢上的糾紛會選擇分別財產制;又或者彼此財產相當並且有共同目標,決定一起努力或一同創業互相扶持的夫妻。除了少數夫妻會選擇約定財產制外,一般若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會直接以「法定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呦!所以目前來說一般家庭都是以法定財產制為主~

那到底什麼是「法定財產制」,字面上根本看不出來呀?

其實簡單來說,法定財產制下的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所謂「婚前財產」就是結婚前各自取得的部分;而「婚後財產」則是夫妻結婚後取得的財產。

那如果不能證明是婚前或是婚後取得的財產呢?那便會視為婚後財產啦!而這邊要注意的是,其實法定財產制在民法規定中,是「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的!

很多人會以為結婚後財產就是共有,甚至離婚就可以直接分一半,但其實這樣的觀念是錯誤的!因為實際上夫妻是「各自」對自身的財產「管理、負擔、使用、收益與處分」。只有不能證明是夫或妻所有的財產,才會視為夫妻共有財產,所以並不是所有財產都共有的呀~

不過與分別財產制不同的是,「法定財產制」在婚姻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配偶死亡),會有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就是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除了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外),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財產低的那方可以要求財產高的那方,就雙方之間財產的差額進行平均分配。

簡單來說,就是除了雙方當事人可以拿回屬於原本自己的財產外,財產低的那方,有權利分配到「雙方扣除這段婚姻中所負的債務之後,平均分配的財產差額」。

例如:丈夫婚後財產有 550 萬,婚後負債 50 萬;妻子只有 200萬元, 零負債。那分配剩餘財產時,丈夫財產要先扣除債務,也就是550 萬- 50 萬 =500 萬。 丈夫 500 萬扣除妻子 200 萬 =300 萬元,這300 萬元÷ 2 人 =150 萬,於是丈夫必須要給妻子 150 萬元。

所以並不是離婚後就可以直接分一半財產的!

那為何會有離婚後分配不到的問題呢?因為要注意的是:夫或妻個人收到的贈與物,有經過贈與人用書面聲明這個是專屬夫或妻的特有財產,或者「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這些財產即使在婚後取得還是不計入剩餘財產分配的!

而依據近來多數法院實務見解,所謂「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應包含夫或妻受妻或夫贈與之財產在內,所以實務上曾經有妻子主張房屋為丈夫贈與,而丈夫又提不出不是贈與的證據,導致離婚時房子不列入分配中,不過並不是所有法官看法都一樣,所以實際上還是要看情況做法律攻防,若有訴訟需求,建議還是詢問律師呦~

6 1 月, 2024 0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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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小孩買房也要申報贈與稅嗎? 什麼是擬制贈與?擬制贈與的常見情形與舉例說明

by SHU YU 6 9 月, 2023
written by SHU YU

在現今房價高漲的時代,許多想買房的年輕人會向父母請求支援,而不少父母也願意用自身財力幫助子女買房置產等,減輕子女生活負擔,但要小心特定情形會被視為「擬制贈與」,可能會被國稅局追繳贈與稅。

 

什麼是擬制贈與?

 

所謂「擬制贈與」,白話解釋就是「視同贈與」的意思,也就是說表面上以別的名目例如:資助他人購買財產或幫忙負擔債務等,但實際上是將個人的財產移轉給他人。

 

遺贈稅法 第5條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常見的視同贈與有以下情形:

 

1.爸爸出錢幫兒子還房貸

 

在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還債的期限之內(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對方或替對方承擔債務,例如:王老先生的兒子買房,欠銀行房貸1,000萬元,結果隔年王老先生向銀行申請核准清償兒子1,000 萬元債務,國稅局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2.父母借錢給孩子,孩子還了一些後來直接讓孩子不用還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例如:王老先生借錢給兒子500萬元,兒子也約定按時還款了100萬,但後來還沒多久王老先生直接免除兒子剩下的的債務,國稅局會將400萬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3.父母以超低價格賣房給女子

 

例如:王老先生把一間房子已低於公告現值的價格作為買賣價格賣給兒子,若現值8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房屋現值),買賣價金才600 萬元,差額200 萬元就要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4.直接出錢幫子女置產時

 

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也算作贈與。例如:幫王老先生跟賣方簽約買房子,但後來房子卻登記子女的名字,就視同王老先生贈與房子給兒子,並且贈與額度若超過244萬,是以房子的公告土地現值加房屋現值課徵贈與稅。

 

不過要注意的是,如果簽約時的買受人是兒子與賣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因為買賣契約的買方有支付價金的義務,所以當兒子是買賣契約的當事人,就有義務支付買房子的錢給賣方。但這案例卻是由王老先生直接付給出賣人,那便會認定為王老先生無償承擔兒子的現金債務,此時課稅標的就會變成買房的價金,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了。

 

5.出錢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買不動產

 

未成年子女名義購買不動產的行為會被國稅局認定是父母的贈與行為,因為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或未滿七歲的人一般來說不可能自行購買財產。但如果可以證明實際支付款項是屬於他們所有,例如檢附提供財力證明,則不會落入贈與範圍。

 

6.二親等之間的假買賣、真贈與

 

二等親之間(1、本人的父母親、祖父母;配偶的父母親、祖父母。2、本人的兒子、兒媳婦、女兒、女婿、孫子、孫媳婦、孫女、孫女婿;內外孫均屬二親等。3、本人的兄弟姊妹及其配偶。4、配偶的兄弟姊妹及其配偶。)買賣財產,如果沒有真正支付價金證明或是提供向銀行或第三人的借貸證明,國稅局也將列為「擬制贈與」計入贈與總額,若超出244萬元免稅門檻將適用贈與稅率10%~20%。

 

舉例來說,王老先生要以買賣移轉房地產給小孩,買賣價格是1000 萬元。王老先生主張小孩的1000萬元是從小歷年從阿公、阿嬤、外公、外婆贈與的自有資金,向其支付購買,結果被國稅局追查金流發現,1000萬除了是王老先生跟配偶分別贈與200 萬共400萬元外,其餘600 萬元來源都是其實都是王老先生提供給阿公、阿嬤、外公、外婆再匯款給孩子,所以600 萬元資金應併入王老先生的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但如果是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依遺贈稅法第20條規定除了配偶過世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外,其餘贈與情況皆不用課徵贈與稅,關於夫妻如何規劃節稅會於介紹遺產繼承節稅時作說明。

 

擬制贈與行為一覽

項目

國稅局認定

常見案例

無償或不對等代價幫他人還債

贈與財產給他人

父母幫成年子女還房貸

或資助買房

無償或不對等代價幫他人購買財產

限制行為能力人、

無行為能力人購買財產

監護人、法定代理人贈與財產給無行為能力人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買房

二等親之間買賣財產

若沒有具體支付價款證明或第三人借貸證明,將視為二等親之間的贈與

父母以超低價格轉賣不動產給子女

 

 

6 9 月, 2023 0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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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怎麼規劃節稅? 為什麼有錢人常投資房地產?遺產稅計算方式,「財」留子孫

by SHU YU 6 9 月, 2023
written by SHU YU

為什麼有錢人常投資房地產?

 

身為台灣人肯定都聽過老一輩說「有土斯有財」,這樣根深蒂固的觀念一方面造成房價高漲,但一方面的確也讓許多富裕的家庭世代傳承財富。在了解遺產如何規劃前,先來聊聊為什麼有錢人喜歡購買房地產吧!

 

原因1. 房地產是不完全競爭市場:

 

想買房的人或許會很有感覺,即使有了實價登錄,房地產真實價格依然不透明。過去因為不動產價格的不透明,在最誇張的時候,曾有一日三市的奇景,所以從民國101年起政府開始推動實價登錄,最近一次修法於110年。前面在講實價登錄時,小代書有提過對實價登錄的看法,所以這裡就不再贅述。

 

房地產跟一般金融產品不一樣的是,一般有價證券不管是1股還是1000股來說,都是同一個標的;然而每個不動產都是不一樣的產品,即使是同一條街也可能因為有無裝潢、房屋現況而導致不同的銀行鑑價,也影響了最終成交價格的落差。但有趣的是,小代書也曾遇過沒裝潢,成交價格卻比附近其他房屋高的案件,由此可知,買賣最後能夠成交其實是雙方價值認定一致導致的結果。

 

原因2.台灣土地稅制有利於投機:

 

不同於其他各國,台灣不動產持有的成本十分的低。持有一間上千萬的房子,每年要繳的地價稅與房屋稅相較國外,可說是非常便宜,因為台灣不動產課稅是依據申報地價與房屋現值,而這些依據都是由政府組織評定出來,與市場價值相差甚遠,且稅率也非常低,在課稅基礎與稅率都偏低的情況下,要繳納的稅金也僅如此。諷刺的是,稅率較重的土地增值稅在短期買賣炒作反而課徵不太到,即使有房地合一稅來為短期內買賣課重稅,投資客只要有辦法拉高價格,讓實際獲利期望值夠高,負擔一樣是轉嫁到買方身上。

 

如同前面所述,台灣的稅制是有利於投機的,所以許多有錢人喜歡利用不動產來傳承財富。

 

舉例來說,3000萬同樣市值的有價證券與台灣不動產,有價證券在繼承時,假設不考慮其他國家的稅制與手續複雜度,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也就是以3000萬課稅;然而不動產則是以土地的公告土地現值,房屋的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加上採用繼承方式僅需課徵遺產稅,免課土增稅、契稅等。

 

遺產稅計算方式?

 

遺產稅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白話說明如下:


1.免稅額(遺贈稅法第18條):

1,200萬元。若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公殉職,加倍計算。

2.課稅級距金額(遺贈稅法第13條):
(1)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500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20%。    

      
3.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遺贈稅法第16條):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72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40萬元以下部分。


4.扣除額(遺贈稅法第17條):
(1)配偶扣除額:400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4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00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500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4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00萬元。

 

以上規定的各項金額,會根據物價指數連動調整,比如113年的規定如下: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33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 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 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500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15%。
  3. 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20%。

(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100萬元以下部分。
  2.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6萬元以下部分。

(四)扣除額:

  1. 配偶扣除額:553萬元。
  2.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3. 父母扣除額:每人138萬元。
  4.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93萬元。
  5.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6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6. 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

 

而因為通常公告現值都比市價低很多,所以同樣價值的財產換成不動產的話,將導致原本近百萬的遺產稅變成可能不用繳稅的差別,甚至符合條件的農地不論市價多少都免列入課稅。所以遺產的種類不一樣,課稅的計算價值就不同,更精確的來說,稅後所得的財富將大不相同。

 

實務上,父母若想傳承不動產給子女,買賣跟贈與皆要繳納契稅與土地增值稅,但如果以繼承遺產方式,因為免課土增稅、契稅,加上若有配偶子女平均分配後,遺產淨額於2000萬以下基本上繳不到稅,所以我們會建議客戶若不是因為遺產分配可能有糾紛需要於生前先移轉,還是百年後等待繼承移轉就好。

 

如果擁有龐大財產要怎麼規劃節稅呢?

 

舉例來說,50歲的王老先生平時勤儉,擁有龐大財產,包括土地6筆公告現值共計6,000萬元、房屋2棟現值合計為2,000萬元、某上市公司股票10萬股、銀行存款500萬元,夫妻感情融洽生有1男1女,並且都乖巧上進,某天(108年2月3日)享用晚餐後,王老先生看著太太及兒女覺得很滿足,只是不禁擔憂起若百年以後回到天國,怎麼讓他們保有如現在一般優渥的生活,又可少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呢?

 

首先,我們先來算算如果沒做任何規劃的話,要繳納的金額是多少。

 

假設王老先生111年2月4日突然意外死亡,留有如上述之遺產,當天該股票收盤價為50元,王老太太及子女皆繼承,則王老先生之遺產稅計算如下:


1.遺產總額:9000萬(6,000萬+2,000萬+10萬股×50元+存款500萬=9000萬元)
2.免稅額:1333萬元
3.扣除額:716萬元(包括:配偶扣除額:49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100萬元、喪葬費:123萬元)

4.遺產淨額:6961萬元(9000萬−1333萬元−716萬=6961萬元)
5.應納遺產稅額:794.15萬元(500萬+294.15萬元)

而經過代書的規劃後,若王老先生當天就想通了,先於隔天(108年2月4日)贈與王老太太土地2筆共計2000萬元、房屋2棟2000萬元、上市公司股票 10萬股(收盤價每股50元)、銀行存款500萬元,王老先生若於 112年2月4日過世時財產再沒有增加,除了贈與太太的財產外財產亦未減少,那王老先生的遺產剩下土地4筆計4,000萬元、房屋0棟、上市公司股票0萬股 、銀行存款0元,若王老太太及子女皆繼承,王老先生之贈與稅及遺產稅計算如下:

 

因配偶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所以50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話應納的贈與稅額等於0元。

 

而在在婚姻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配偶死亡),會有所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且配偶贈與可以主張無償取得的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財產低的那方可以要求財產高的那方就雙方之間的差額進行平均分配。

 

所以在王老先生過世後,王老太太可以依民法之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價值於核課被繼承人遺產稅時,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也就是說可以先將剩餘財產分配完後再開始繼承,並且配偶依然可以繼承財產喔!

 

所以如果王老太太除了王老先生贈與外沒有其他財產,那可分配到的剩餘財產就是4000萬元(4000萬+0+0+0=4000萬元)÷2=2000萬元。

 

如此一來,112年王老先生逝世,其繼承人需繳之遺產稅計算如下:
1.遺產總額:2000萬元(4000+0+0+0-2000=2000萬元)
2.免稅額:1333萬元

3.扣除額:716萬元
4.應納遺產稅額:0元 (2000萬-1333萬-716萬 < 0 )

 

是不是差很多!善用夫妻贈與節稅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合法節省龐大的遺產稅(國稅局應該不希望太多人看到這篇)。不過要注意的是,如果王老太太本身身體就不好,有可能比王老先生早過世,那贈與給太太可能無法達成減稅之目的,反而增加太太的遺產稅,所以在規劃時需多方考量。

 

不過財產規劃建議在老當益壯時就執行,因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過世前2年內的贈與,還是要繳遺產稅的!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 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 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 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因此如果王老先生想以贈與太太財產之方式分散財產,需要及早規劃。若王老先生贈與王老太太的財產的時間點不幸在死亡日前2年內,那仍然需併入王老先生的遺產中課稅,就無法達成節省遺產稅之目的呦!

6 9 月, 2023 0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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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案例解析房地產知識

什麼是房地合一稅? 新舊制與例外情況有哪些?如何計算與規劃節房地合一稅?

by SHU YU 6 9 月, 2023
written by SHU YU

買賣不動產簽約時,代書會跟「特定的賣方」告知要記得要申報房地合一稅。常常有朋友問小代書房地合一稅是什麼?為什麼會有房地合一稅?沒賺錢也要申報嗎?新制舊制到底怎麼分?想必大家也有許多疑問,接下來小代書就為各位解析吧!

 

什麼是房地合一稅?

 

簡單來說房地合一稅就是:105年1月1日後,以出價取得的不動產(含預售屋),在出售時若有獲利,政府便會針對獲利部分課稅。我們常常聽到的新制與舊制,最簡單分辨的方法,就是以屋主取得該不動產的時間點做區分(謄本上登記完成的時間點),如果屋主在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前取得,就適用舊制申報,如果在民國105年1月1日後取得,則適用新制的房地合一稅。

 

新舊制與例外情況有哪些?

 

不過有下列幾種例外:

 

1.繼承:

如果不動産所有權人是民國105年1月1日後繼承取得並出售時,其新舊制適用必須回朔至被繼承人當初取得的時間點判斷為準。

 

舉例 : 如果被繼承人(過世的人)當初是在民國102年就取得不動產,那麼就算他在106過世後,才由繼承人繼承,那繼承人將來假設在109年出售時候可以選擇新制或舊制皆可,並且可以從過世的人取得的時間開始計算持有期間。所以以上述例子來說持有期間就是7年(109−102=7),更簡單來說,就是因為繼承取得的不動產持有期間可以從前一任取得時開始合併計算。

 

但如果過世的人在105年後才取得,那就母庸置疑是適用新制了。而為何會有人會選擇新制呢?其實是因為若符合房地合一稅自用住宅稅率的條件,有400萬的獲利是免稅的,所以比起適用舊制,新制也有機會可以不用繳到半毛錢,節稅的條件在後半節會說明。

 

那若真的只能適用新制也沒關係,有的人可能會擔心因為繼承取得成本認列很低,如果有房貸的話,那豈不是賣了房子之後,不僅需償還房貸又要繳納房地合一稅,根本就是倒賠嗎?

 

別擔心,若房屋有房貸,在出售時可以認列屬於繼承時取得不動產的額外負擔,在計算時可以從獲利中扣除,所以許多有錢人也會利用這點來節稅,實際如何操作會於第五章繼承篇做分享。

 

2.配偶贈與:

 

如果受贈人是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將來出售時需回朔到贈與人當初取得的時間點,以判斷適用新制、還是舊制。

舉例 : A男在民國103年以買賣取得房子,而在107年將房子贈與給配偶B,那將來配偶B出售時候就是適用舊制。因為配偶之間的關係有如左手換右手,所以若符合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的話,取得時間跟取得原因就會以配偶間第一次互相贈與前來認定(也就是A男103年取得的時候)。而即便配偶B在110年以贈與將房子還給A男後才出售,也是一樣的道理。相對的,若A男是在民國105年以後才取得房子,接著贈與配偶後再出售,就是以新制房地和合一稅計算啦。

 

那可能有人會好奇,我如果繼承取得後,再贈與配偶的話,這樣到底要怎麼計算?

 

舉例:王老先生在100年取得房子,而106年王老先生過世時由小王繼承,小王又於108年贈與給配偶,最後於111年出售。天啊是不是覺得好複雜?但遇到混和雙打的狀況也不用怕!因為前面有說,取得的原因是以第一次互相贈與時為準,所以因為配偶出售時雖然看起來是贈與取得,但因為是配偶贈與所以要回朔到106年小王的取得原因,那小王既然是繼承取得的話,一樣可以將過世的人取得的時間合併計算,也就是實際的持有期間若選擇新制房地合一稅申報的話,就是11年(111 – 100 = 11)。

 

3.遺贈取得:

跟配偶贈與相同,若受贈人是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將來出售時一樣回朔到贈與人當取得的時間點,以判斷適用新制還是舊制,並且一樣可以將前一任取得的時間合併計算。

 

那為什麼要叫房地「合一」稅呢?

 

其實是因爲過去舊制的土地跟建物是分開課稅的,在土地增值稅篇有提到,土地自然增值的部分應屬於公有,所以人們為享受土地增值的利益而出售土地時,需要課徵土地增值稅;若是因為出售房屋而獲利,便會按實價課徵所得稅,而過去因為實際換算下來的稅負擔很小,甚至很多投資客短期投機買賣,大賺一筆利潤,卻因為稅制的關係僅僅繳了不符合比例、非常非常少的稅。所以在105年開始,政府為了減少投資客與抑制短期炒作、實現租稅公平,設計與整合了土地的「土地增值稅」及房屋的「所得稅」,將獲利課稅的計算方式統一,並按持有的期間不同區分稅率,才有現在持有時間越短,課徵的稅率越高的房地合一稅。

 

簡單來說,105年1月1日之前取得的房地出售後的所得,屬於財產交易所得,以往不動産買賣如果契約書沒有特別分別註明房屋與土地房屋價格是多少的話,就必須代入公式計算房屋及土地的比例個別課稅,房屋的出售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於隔年申報,土地則課徵土地增值稅;而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包含預售屋換約轉售),交易時須按實際成交價格合併計算申報房地合一稅,並且從綜合所得稅中分離課稅,稅率則依持有的期間訂定。

 

那可能有人會問,那如果繳了房地合一稅的話,就不用繳土地增值稅嗎?

 

還是要的!在土地增值稅篇有提到,漲價總數額是土增稅的課稅基礎,並且需要繳還後才能移轉。但政府考量到土地的部分在賣出時,已經繳納土地增值稅,為了避免重複課稅,所以房地合一稅的可扣除成本會扣除漲價總數額。那有的人就會想,既然這樣的話,我高報移轉現值是不是賣掉後就可以少繳一點房地合一稅了?政府可不是吃素的~一旦有調整,國稅局在你申報時很快就會發現,然後就會打電話請你去喝咖啡,了解過去所有的金流等等,變得愈來愈複雜。所以很多人說國稅局是政府合法授權的土匪(不是我說的),如果其中找到漏稅的部分會連補帶罰,真的得不償失。

 

而房地合一稅在110年7月1日後又調整了:持有期間適用的稅率、將法人比照個人課稅、擴大房地合一的課稅範圍,除此之外,也防止利用土增稅與所得稅稅率差異來避稅,並且針對免稅額上限做調整。白話來說,就是課稅變得更重了!而目前一律都是適用2.0的規定(因為現在已經超過110年,未來要出售的話時間不可能倒流,一定會在110以後呀!),要特別注意的是,即使出售沒有獲利或就算是賠錢賣,還是必須申報房地合一稅!並且必須在過戶完成後隔天30日內申報,所以如果以為沒有獲利就不用申報,可是會被處3,000 元以上到3 萬元以下罰鍰的!除此之外,若被發現還有需要補稅的部分,還會就漏掉的部分處 3 倍以下的罰鍰,所以務必準時申報!

 

那可能有人會問,如果是買預售屋,出售的話也要申報嗎?

 

答案是要的!不只是成屋,只要是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房屋,不論是預售屋、地上權住宅等,除了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外,都是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範圍。不過因爲政府目前已經修法禁止預售屋的換約轉售,所以基本上除非是修法之前就買,但還未蓋好的預售屋,否則未來不太會有這樣的案件。

 

房地合一稅的稅率是什麼?

 

房地合一稅按持有期間課徵不同的稅率,所謂的持有期間,是以買入並登記完成,到賣出過戶完畢後的時間計算,個人持有期間長短會導致課徵的稅率不同,如下表所示:

持有時間長度VS稅率

身分

持有時間

稅率

境內居住個人

2年以下

45%

2~5年

35%

5~10年

20%

10年以上

15%

非境內居住個人

2年以下

45%

超過2年

35%

※若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或與營利事業合建於2年內出售20%。

※如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可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以2年的分水嶺為例,實務上,曾經有代書疏忽了登記時間,明明客戶差一兩天,持有時間就超過2年,只要晚點過戶登記,便能適用35%的稅率;然而因爲沒有留意到,導致客戶要多繳足足10%的稅,可想而知後來造成不小的糾紛。魔鬼總是藏在細節裡,節稅的機會就這樣溜走了~

 

另外其實每到交屋的時候,我們總會提醒買方資料要收好。這些資料都是非常重要的憑證,未來出售時才有辦法佐證真的有花這些錢,作為取得成本降低課稅金額千萬要收好;還有如果賣方需要報房地合一稅,要記得要去申報。有些客戶避免麻煩,就會順便委託我們申報;當我們請賣方提供買房登記取得的資料時,常常得到的回答是:「我要找找耶,好像沒有收好,啊如果找不到的話會怎麼樣嗎?」或者是仲介詢問客戶賣房子要繳多少房地合一稅?這時候我的內心總會想著:「難道我看起來會通靈嗎?」每當想開口說出來時,話又吞了回去⋯⋯

 

房地合一稅的計算方式?

 

房地合一稅的計算方式為:課稅所得 × 房地合一稅率

1.課稅所得=成交價-買賣原始取得成本-取得、改良、移轉之相關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

2.應納稅額=課稅所得×房地合一稅率

所以持有期間短→稅率高,獲利高→稅額高

而計算交易所得時,個人出售房屋時的成本跟可減除的必要費用有那些呢?

可以從房地合一稅稅基中扣減的項目包含買賣原始取得成本、交易日前 3 年內交易損失金額以及土地漲價總數額三類,以下分別介紹:

 

一、原始取得成本

 

買賣原始取得成本即為買入時的成交價格,而繼承或贈與的話就是以取得當時的房屋現值與公告土地現值並經物價指數調整後的總額。

 

房地合一稅成本認定

取得方法

認定金額

買賣取得

買入價格

繼承或贈與取得

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金額

除了原先取得房地成本可扣除以外,以下支出只要可以提出舉證文件,也都可以列為成本被扣除:

 

1.購入房屋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例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所以單據通通要收好阿~)

 

2.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

 

3.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符合「非兩年內損耗,附著房屋的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例如:地板拋光、室內油漆粉刷、浴廁翻新、屋頂防水、泥作、水電管路等不可拆卸的項目)

 

4.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規定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減除之改良土地已支付之下列費用:

(1)改良土地費用

(2) 工程受益費

(3)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

(4)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

 

二、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

 


1. 交易時房屋支付的必要費用,例如:仲介費、搬運費、清潔費、代書費等

2.當次交易未自該房地交易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

簡單來說,就是土地增值稅單上面有一個「土地漲價總數額」,把那串數字填下去就對了!

3.交易日前 3 年內交易的損失金額

 

不過要注意的是,有些東西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像是: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所繳納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及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

 

要特別注意裝潢費的部分,很多人會誤以為只要是有關房屋修繕裝潢的費用都可以扣除,其實是錯的,這部分必須要是將來賣屋時帶不走的才可以列入,如果是系統櫃、傢具、家電等就沒辦法認列。

 

而憑證的部分也不要以為只用估價單就可以,因為國稅局除了只認發票外,並且開立發票的公司營業項目以及內容也必須跟你申報的裝修項目吻合才行。另外如果金額過高,國稅局也會要求提供裝修契約書及付款金流證明,在申報時要特別注意。

 

那如果取得成本通通都丟掉了怎麼辦?

 

也不用太擔心,政府還是有點良心的,如果提供不了成本的憑證,可以依下列方式做成本:

 

一、買賣原始取得成本

如果沒有提供證明文件證明原始取得的成本,稽徵機關可以按照查到的資料來核定,通常會依地政機關留存的實價登錄為準。但如果查不到資料,可依照原始取得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

因此我們也一再的提醒客戶無論房子要持有多久,其實都有可能會出售,所以購屋時的合約書務必收好!不然真的查不到資料的話,可是會依跟市價落差很大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來認定呀~

 

二、取得、改良、移轉之相關費用:

除了合約外,費用發票、收據等都務必要好好保存。尤其是仲介費金額真的不小,若意外不見的話,記得趕快去找仲介要影本,以免未來出售時舉證困難,因為很多業者在一定期間後會銷毀當初的收據。要知道這麼做之後,省下來的可都是白花花的銀子啊!

 

而若申報時未提供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的話,稽徵機關可以按成交價額3%計算,並最高以30萬元為限。簡單來說,如果成交總價的3%大於30萬,那未提供證明的話最高就是扣30萬;但如果總價3%低於30萬,那就是按成交價額的3%扣除。所以這邊也有個小技巧,就是看提示的費用跟未提示的3%(最高三十萬)哪個金額比較高,就用哪個認列作為相關費用扣除比較划算囉!

 

如果因為特殊狀況而被迫短期內賣出怎麼辦?

 

別擔心,政府沒有那麼殘忍(?)只要個人及營利事業是因為下列幾種情況交易,就可以以稅率20%計算就好:

1.因為財政部公告的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導致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

例如 : 因為被調職、被強制執行、或是因為重大疾病跟意外而必須賣房子支付醫藥費。又或是因為共有房地雖然自己反對出售,但還是被他共有人以多數決出售、或是被繼承人因無力償還房貸等等都算。

 

2.地主以自己的土地跟建商合作興建,建完後分回的房地,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完成銷售。

 

3.個人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都更或危老重建取得房地後第一次移轉,且其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

 

4.建商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

 

其實房地合一稅說穿了就是為了打擊投資客短期炒房的行為而制定的,所以短期內移轉獲利課徵的稅率就會非常的高。針對有不得已的正當理由在短期內移的人,國稅局還是有點良心的。

 

房地合一稅如何節稅?

 

在介紹了怎麼計算房地合一稅後,是不是覺得在105年才後買房子覺得有點衰,只要未來出售有獲利就要繳比舊制多的稅呢?但如果你不是投資客,只是為了自住或是讓家人住的更好才想換屋的話,那大可以放心。因為我們的政府還是鼓勵自住使用的非炒房行為。雖然條件有點嚴格,但有辦法讓你賣出後獲利400萬以內是不需要繳稅,而且超過400萬元的部分,也只要按最低稅率10%繳稅!

 

只要滿足以下條件:

1.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地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2.交易的前6年內,沒有提供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個人事務所也不行)

 

3.本人與配偶還有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過自住房地租稅優惠(也就是說每六年同時只能使用一次不能分開申請)

 

也就是說符合上述所有條件,假設賣出自用住宅賺了450萬,只需要繳5萬塊的稅!這也就是為什麼有些繼承取得而出售的房子會願意選擇新制房地合一稅申報啦~

 

另外,小代書曾經被問過,如果子女設籍時還未成年,但六年後出售時已年滿 18 歲,那還可以適用嗎?

很可惜,這樣就不符合房地合一稅的自住條件了,所以建議先將配偶或其他年紀較小的子女遷入,以免最後無法申請優惠稅率,功虧一簣啊!

6 9 月, 2023 0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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