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代書,我三年前換屋退回來的80萬土增稅,現在要再賣,會不會怎樣?」小王在電話那頭問得很小聲。答案是:那80萬要整筆吐回去。重購退稅,就是政府發給換屋族的一張退款券——賣掉舊家、買進新家,已經繳掉的土地增值稅可以拿回來。我是高雄的王芷代書,這張券最有感,但它綁了兩個時間限制,忽略任何一個都會出事。

本文目錄

法條原文

土稅§35Ⅰ(節錄):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規定者,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土稅§37: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 本文引用之條文已於 2026 年 8 月核對現行法規,如遇修法將同步更新。

白話翻譯

兩條條文擺在一起,是不是每個字都看得懂,合起來就開始頭痛:二年、五年、移轉登記、改作其他用途……別擔心,其實只要記住兩個數字、兩個動作就好。

重購退稅是政府鼓勵換屋的機制,但不是拿到就沒事。兩個時間限制:

限制一(進場):兩年內。先賣後買,要在出售完成移轉登記起2年內重購;先買後賣也可以,一樣抓2年(土稅§35Ⅱ準用)。退稅金額以「已繳的土地增值稅」為上限。

那到底能退多少?舉個好算的例子:小王原本那塊地的地價是800萬,賣的時候繳了80萬土增稅,800萬扣掉80萬還剩720萬;他新買的土地地價是1,000萬,比720萬多出一截——不足的部分超過已繳稅額,所以80萬全額退還(退稅以「已繳的土增稅」為上限,不會退更多呦)。反過來,如果新買的地價只有700萬,比720萬還少,那就一毛都退不到——愈換愈小的那一刻,退款券自己就作廢了。

限制二(出場):五年內別動。退稅後,重購的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起5年內再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例如戶籍遷出、不再自住、拿去出租營業),除了該次要課土增稅,原本退你的稅款要整筆追回。像開頭的小王,第三年就賣,那80萬得整筆吐回去,等於白高興一場。

特別提醒:戶籍遷出,等於自己把退稅退回去。

很多人以為「我人還住在那裡就好」,但法律看的是戶籍。這條鏈很短:重購退稅要求新買的地仍作自用住宅用地(土稅§35Ⅰ①);而「自用住宅用地」的定義,第一個要件就是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土稅§9)。戶籍一遷出,這塊地就不再是自用住宅用地——落入§37說的「改作其他用途」,退還的稅款一樣要整筆追回。

但這裡有個很多人不知道的關鍵:戶籍不是完全不能動,是不能「全部搬走」。§9 寫的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三者之中有任何一人設籍,這塊地就還是自用住宅用地。

所以最常見的踩雷情境是這樣:為了爭取好學區,把小孩的戶籍遷出去,卻忘了確認自己或配偶還留在那裡——全家戶籍都空了,退稅就被追繳(內心OS:為了孩子的學區,賠掉一台車,這誰想得到呀~)。反過來說,只要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留下任何一人的戶籍,遷走其他人是可以的。

五年內的三大地雷(踩到就追繳):

  1. 移轉——出售當然算,贈與配偶也算(很多人以為夫妻間搬來搬去沒關係)
  2. 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包含只租一小塊(例如騎樓擺夾娃娃機)
  3. 戶籍全部遷出——記得留一人(見上)

別擔心,這三顆地雷都是「事前知道就能繞開」的:要換屋,等滿五年再動;要贈與配偶,等滿五年再送;要出租,先算一下租金收得回追繳的稅嗎;戶籍要遷,遷之前先數一數「這裡還留著誰」。事前問一句,比事後補一筆便宜太多囉~

常見誤區

❌ 常見誤解 ✅ 正確理解
重購期限混淆:以為須於出售後一年內完成登記 出售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兩年內」重購,或先購後兩年內出售均可(土稅§35Ⅰ、Ⅱ)
限制期間混淆:以為退稅後十年內不得移轉 退稅後「五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除課徵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土稅§37)
人還住在那裡,戶籍遷去別處沒關係 自用住宅用地的定義就是「辦竣戶籍登記」(土稅§9)。五年內戶籍遷出=改作其他用途,原退稅款要追繳(土稅§37)

還有一套:房地合一稅也能退,而且可以兩個都退

很多人以為重購退稅只有一種,其實是兩套各自獨立的制度:賣房子時繳的土地增值稅走土稅§37,繳的房地合一稅走所得稅法§14-8。只要各自符合條件,兩邊都可以退,不是二選一。

所得稅法§14-8(節錄):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兩者最關鍵的三個差別:

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房地合一重購退稅
法源 土稅§35、§37 所得稅法§14-8
怎麼退 差額退:新購地價超過「原售地價扣掉土增稅」的不足額,以已繳稅額為上限 比例退:按「重購價額 ÷ 出售價額」的比率退還
申請期限 依稽徵程序申請 重購完成移轉登記次日起五年內申請(§14-8明定)
五年內追繳 ✅ 兩邊都是: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追繳

💡 房地合一的設籍要件是「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所得稅法§4-5參照),跟土增稅只看「辦竣戶籍登記」略有不同——實際申辦前建議逐案確認。

常見問題 FAQ

Q1:先買新房再賣舊房,也能申請重購退稅嗎?

可以。土稅§35Ⅱ規定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出售原土地者,準用退稅規定——順序不拘,時間都抓兩年。

Q2:退稅金額怎麼算?

比較「新購土地地價」與「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納土增稅後之餘額」,就不足支付新購地價的差額,在已納土增稅範圍內退還(土稅§35Ⅰ);地價認定依土稅§36。

Q3:出售前曾出租,會影響重購退稅嗎?

會。自用住宅用地適用重購退稅,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土稅§35Ⅲ)。

Q4:重購退稅後,五年內可以把戶籍遷走嗎?

可以遷,但不能全部遷走。土稅§9 的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只要三者之中留下任何一人,這塊地仍是自用住宅用地。全家戶籍都遷出,就屬於§37的「改作其他用途」,原退稅款會被追繳——最常見的意外就是為了學區把小孩戶籍遷走,忘了確認自己還在不在。

Q5:土地增值稅和房地合一稅的重購退稅,只能選一個嗎?

不是。兩套制度各自獨立(土稅§35、§37 vs 所得稅法§14-8),只要各自符合條件,兩邊都能申請。退法不同:土增稅是「差額退」,房地合一是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例退」。

法條依據

土稅§35、§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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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 王芷|小代書的成長日記|紅杉地政士事務所——一位把複雜不動產與稅務,翻譯成人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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