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嬤的地過戶到我名下,代書說土增稅一毛都不用繳,真的假的?」真的。繼承來的地要過戶、地被政府徵收、想捐地做公益——這幾種情況,土地增值稅確實一毛都不用繳。但「免徵」跟「不課徵」是兩回事:免徵,是這一次不收、原地價重新起算;不課徵,是先幫你欠著、以後一次算總帳。搞混的人,常常是多年後再賣地時才被那張稅單嚇到。我是高雄的王芷代書,這篇把免徵的情形分組講清楚,先記住「有幾組」,細節忘了也能反推回來呦。
本文目錄
法條原文
土稅§28但書(節錄):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土稅§28-1: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為限: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土稅§39、§39-1(節錄):被徵收之土地、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自願售與需用土地人、區段徵收以現金補償者→免徵。
📌 本文引用之條文已於 2026 年 8 月核對現行法規,如遇修法將同步更新。
白話翻譯
三段條文一次讀完,是不是每個字都看得懂、合起來卻背不起來?別擔心,不用硬背,分成四組就好記多了。
免徵情形分四組記:①繼承與特殊贈與(繼承移轉、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的公有地、政府受贈的私有地、符合三要件的公益捐地)②徵收與自願讓售(被徵收、自願售與需用土地人、區段徵收領現金補償)③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徵收前的移轉④小額免徵(土增稅稅額在新臺幣100元以下免予課徵,土稅施§3)。
⚠️高頻陷阱:免徵=免除課徵、會變動原地價(下次計算漲價從新基準起算);不課徵=遞延課稅、不變動原地價(漲價累積著,以後一次算)。公共設施保留地同時具備「免徵+不課徵」雙重性質——變更為非保留地後再移轉,還是要從原基準算回來課。
那這一字之差,實際上差多少?舉個例子最清楚:阿公那塊地,當年的原地價是100萬,繼承的時候公告現值已經漲到1,000萬。因為繼承免徵,這900萬的漲價政府一毛都不收;更關鍵的是,日後小王要賣,原地價是從繼承時的1,000萬重新起算,不是從100萬(土稅§31Ⅱ)。同一塊地如果走的是「不課徵」,原地價還停在100萬,漲價一路累積著,將來一次算總帳,那張稅單厚到會讓人手抖(內心OS:省下的稅原來只是先寄放在政府那裡呀~)。別擔心,判斷方法很簡單:看到「免徵」就想「這段漲價一筆勾銷」,看到「不課徵」就想「先欠著」,兩個詞就分得開了囉~
常見誤區
| ❌ 常見誤解 | ✅ 正確理解 |
|---|---|
| 混淆「免徵」與「不課徵」,以為效果相同 | 免徵會變動原地價;不課徵為遞延課稅,不變動原地價 |
| 以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僅具免徵性質 | 公共設施保留地同時具有「免徵+不課徵」雙重性質,變更後再移轉仍須以第一次免徵前之原地價計算補徵(土稅§39Ⅱ但書) |
常見問題 FAQ
Q1:繼承的土地過戶要繳土地增值稅嗎?
不用。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增稅(土稅§28但書);日後再出售時,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土稅§31Ⅱ)。
Q2:捐地給廟或協會,也免土增稅嗎?
不一定。土稅§28-1的免徵限「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且受贈人須為財團法人、章程載明解散時賸餘財產歸地方政府、捐贈人未取得任何利益——三款缺一不可。
Q3:農地賣掉免土增稅,也算這八種免徵之一嗎?
不是。農地移轉是「不課徵」(土稅§39-2),不是「免徵」——效果差在原地價會不會重新起算,詳見農地免稅通行證的兩個條件。
法條依據
土稅§28、§28-1、§39、§39-1、土稅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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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 王芷|小代書的成長日記|紅杉地政士事務所——一位把複雜不動產與稅務,翻譯成人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