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哥哥要賣,我一個人擋得住嗎?」——共有地的諮詢,十通有六通是這一句開頭。答案常常不是大家想的那樣:擋不住喔。土地法§34-1就是為這個僵局而生的「多數決外掛」,門檻一到,少數不同意也攔不住。我是高雄的王芷代書,用王家三兄弟的例子,把人數跟持分怎麼算一次講清楚呦。
本文目錄
法條原文
第一項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第五項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土地法§34-1全文共6項,上面只節錄跟本文直接相關的部分;完整條文與逐點解析請看完整版。)
📌 本文引用之條文已於 2026 年 8 月核對現行法規,如遇修法將同步更新。
白話翻譯
第一次看§34-1的人(不管是共有人還是考生)都覺得字多難懂:過半數、應有部分、逾三分之二……每個字都看得懂,合在一起就看不懂了。別擔心,我用一個畫面帶你走一遍。
先講為什麼會有這條。它要處理的是共有土地最現實的人性難題——如果沒有它,只要一個共有人不同意,整塊地就可能閒置十年、二十年,誰都動不了。
王老先生走了以後,這塊90坪的建地由三個兒子共同繼承,每人持分各1/3(30坪):老大想退休、希望賣地換現金;老二覺得房價還會漲、支持老大賣地;老三對祖產有感情,堅持不賣。
執行多數決賣地:老大+老二的人數是2/3(過半),持分合計也是2/3(過半),符合「人數與持分皆過半」的門檻,兩人可以直接代表全體王家,把90坪土地全部賣給建商,老三想攔也攔不住。
那如果三個人的持分不是平分的呢?這就要講到最現實的一句話了。持分比例不均的「霸王條款」:假設老大持分80%(超過2/3),即使老二、老三都反對,老大一個人的持分已經「逾三分之二」,依法就能決定這塊地的生死——這就是「持分大就是大」。
那如果祖產還沒辦繼承登記、根本沒有分持分,這條還能用嗎?可以喔。「分別共有」是指每個人都清楚知道自己佔有多少比例(例如1/2、1/3);「公同共有」通常發生在繼承,大家對這塊地都有權利,但沒有明確的持分比例,只有潛在的應有部分。兩種情況本條都適用。
讀到這裡,如果你剛好是那個「不想賣的老三」,心裡大概涼了一半。別擔心,法律沒有把你丟在路邊:多數決可以決定地要不要賣,卻不能決定你拿多少、更不能瞞著你辦。事先通知、15天優先購買權、價金連帶清償,這三層保護傘都是為你留的——重點只有一個,收到通知那天就要動起來,別把它跟廣告信一起丟進回收桶囉~
常見問題 FAQ
Q1:持分過半但人數沒過半,可以動用34-1嗎?
要看持分多少。「人數+持分」原則上都要過半;但持分合計逾三分之二時,人數就不用計算(§34-1Ⅰ但書)——一個持分70%的共有人,自己就跨過門檻。
Q2:被多數決賣掉的那一方,就完全沒保障了嗎?
不是。少數共有人有三層保障:事先書面通知(通知義務)、15天內可行使優先購買權、應得價金由同意處分的共有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Q3:祖產是公同共有(還沒分割繼承),也能用多數決嗎?
可以。§34-1第五項明定前四項於公同共有準用;人數與潛在應有部分怎麼算,詳見人數計算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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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 王芷|小代書的成長日記|紅杉地政士事務所——一位把複雜不動產與稅務,翻譯成人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