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有一份,跟姊姊們還共同繼承了爸爸那一份,那我算一個人還是兩個人?」小王在事務所裡問完這句,自己也笑了——聽起來像腦筋急轉彎,卻是真的會決定一塊地能不能賣的關鍵。這一題的原則,就是一句話:人頭不重複算,但持分要加起來。我是高雄的王芷代書,這是整條34-1最容易算錯的地方,實務上案件卡關、考試失分,八成都卡在這裡。
本文目錄
法條原文
第一項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第五項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土地法§34-1全文共6項,上面只節錄跟本文直接相關的部分;完整條文與逐點解析請看完整版。)
📌 本文引用之條文已於 2026 年 8 月核對現行法規,如遇修法將同步更新。
白話翻譯
先講清楚兩個名詞的差別,後面才不會亂。分別共有是每個人持分寫在謄本上、清清楚楚;公同共有多半來自繼承,大家對整塊地都有權利,卻沒有各自的持分(民法§827、§828參照)——這也是為什麼公同共有原則上要全體同意,34-1第五項才特別開了準用的門。
看到「潛在應有部分」「不重複計算」這些詞,是不是每個字都看得懂、合起來就開始暈?別擔心,依執行要點第7點,計算規則拆成三層,一層一層來:
基本盤:人數與持分以土地登記簿記載為準;共有人死亡時,以其繼承人數及應繼分計入計算。
公同共有:指共有人數及「潛在應有部分」合計均過半數;潛在應有部分依成立公同關係的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認定,沒有規定就推定為均等。潛在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時,人數同樣不計。
兩種併存(最難的一關):像小王這種同時有「個人持分」又有「家族公同共有持分」的,人數只算一個,但兩邊的持分都要合併計算——同意的分別共有人與公同共有人有部分相同者,不重複計算該同意人數。而公同共有那組要先自己內部達到門檻(人數與潛在應有部分過半),才能把潛在應有部分併入整體計算。
那小王到底算多少?把數字擺出來就清楚了:他自己名下的1/4是25%;王老先生留下的那1/4由三姊弟公同共有,沒有特別約定就推定均等,小王的潛在應有部分約8.3%。兩邊加起來,小王一個人手上就有大約33.3%的份量,但人頭只算一個——這就是「人不重複、持分要加」。順帶提醒,門檻是「過半數」跟「逾三分之二」,都要超過才算:50%剛好一半不過關,持分67%的人則是自己一個人就跨過去了(內心OS:法律的「剛好」兩個字,從來都不站在你這邊呀~)。
別擔心,這種題目看起來嚇人,其實只要按順序做三件事就不會錯:先數人頭(重複的只算一次)、再把每個人的持分全部相加、最後檢查公同共有那一組自己內部有沒有先過半。三步做完,答案自己就跑出來囉~
常見問題 FAQ
Q1:共有人過世了還沒辦繼承登記,人數怎麼算?
以其「繼承人數及繼承人應繼分」計入計算(執行要點第7點)——不是當作一個死人不算,也不是卡住不能算。
Q2:公同共有的持分比例不明,怎麼辦?
潛在應有部分依成立公同關係的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定之;未有規定者,比例視為不明,推定為均等(執行要點第7點)。
Q3:算出來剛好等於半數,過關嗎?
不過。條文要求「過半數」——超過才算,剛好一半不算過半;持分的門檻同理,逾三分之二也是要「超過」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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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 王芷|小代書的成長日記|紅杉地政士事務所——一位把複雜不動產與稅務,翻譯成人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