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裡面有『中華民國』,那這案子是不是可以直接收工了?」談好的共有地買賣,調謄本看到這四個字,很多人當場就想放棄。先給你一顆定心丸:賣得掉。公私共有,就是同一塊地裡既有私人持分、也有公家持分的狀態,而34-1照樣適用,程序上只是多一道備查而已。我是高雄的王芷代書,這篇把它講明白。

本文目錄

法條原文

第一項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土地法§34-1全文共6項,上面只節錄跟本文直接相關的部分;完整條文與逐點解析請看完整版。)

📌 本文引用之條文已於 2026 年 8 月核對現行法規,如遇修法將同步更新。

白話翻譯

條文本身沒有為公有地開一扇特別的門,這件事反而是好消息——沒有例外規定,就代表照原則走。別擔心,我把「照原則走」翻成白話。

很多人以為只要這塊地有「公家」的份,就絕對不能動——其實還是可以的。依執行要點第5點,共有土地或建物為公私共有者,有本法條之適用:只要私有部分的共有人符合§34-1的比例(人數、持分過半,或持分逾三分之二),就可以決定把「整塊地」(包含政府那一份)一起賣掉,登記機關應予受理。

程序上的差別只有一個:公有部分若是直轄市或縣(市)有,其管理機關接獲部分共有人的通知後,因為這個處分是依法律規定進行的,應即報請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備查——是公家內部的程序,不是你要跑的關卡,也不是地政事務所拒收的理由。

那公家那一份的錢,可以晚一點再說嗎?千萬不要。政府在這裡就是一個普通共有人,該收的一毛都不能少:一塊300坪、賣價3,000萬的共有地,公有持分十分之一,那30坪對應的300萬價金一樣要先受領或提存,證明拿不出來,登記機關不會放行。它也一樣有被通知的權利、一樣有15天可以決定要不要優先承購——把公家當成「另一個共有人」來對待,程序就不會出錯了。

別擔心,這種案子最常卡住的不是法律,是心理:一看到公家就先自己嚇自己。把通知、備查、價金三件事按順序做完,它跟一般共有地買賣沒有兩樣囉~

常見問題 FAQ

Q1:政府持分的那份價金怎麼處理?

跟其他共有人一樣:同意處分的共有人對他共有人(包含公有部分)應得的對價負連帶清償責任,登記時要提出已受領或提存的證明(§34-1Ⅲ),詳見提存與繳稅

Q2:反過來,政府可以當「多數」把私人的份一起賣掉嗎?

公私共有土地的處分仍以§34-1的門檻計算為準;實務上公有土地的處分另受國有財產法等法令拘束,個案建議先向管理機關與地政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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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 王芷|小代書的成長日記|紅杉地政士事務所——一位把複雜不動產與稅務,翻譯成人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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