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就是不收錢,我還能怎麼辦?」共有地用多數決賣掉了,買方等著過戶,偏偏不同意的那位拒收價金,還有一位已經過世、繼承人在國外聯絡不上。錢交不出去,地就過不了戶嗎?別擔心,法律早就想到這一關了。所謂提存,就是把對方應得的錢依法交到法院提存所,讓「他不收」不等於「你沒給」。我是高雄的王芷代書,錢處理乾淨,過戶才走得下去。

本文目錄

法條原文

第三項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土地法§34-1全文共6項,上面只節錄跟本文直接相關的部分;完整條文與逐點解析請看完整版。)

📌 本文引用之條文已於 2026 年 8 月核對現行法規,如遇修法將同步更新。

白話翻譯

第三項讀起來又長又硬,是不是每個字都看得懂、合起來就抓不到重點?別擔心,它其實只是把「錢」這件事鎖死:沒處理乾淨,地就別想過戶。

第三項其實是三個保障疊在一起:同意處分的共有人對其他共有人應得的價金負連帶清償責任(找誰要都可以、要得到全額);辦權利變更登記時要提出「已受領或已提存」的證明(錢沒處理好,登記機關不放行);因處分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還要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稅的部分:依規定移轉時,得由部分共有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但應繳清該土地應納的土地增值稅及有關稅費後,才能申辦權利變更登記——先繳稅、後過戶,這是鐵律(欠繳土地稅之土地不得辦理移轉登記,土稅§51)。

找不到人怎麼提存?對方還在世,就以他本人為受取人辦提存;已死亡,以其繼承人為提存對象;繼承人有無不明,則以依民法選定或選任的遺產管理人為對象——每一種「找不到人」都有對應的出口,不會因為一個人失聯,整筆交易就永遠卡住。

那實際上要準備多少錢?算一次就有感:一塊賣價3,000萬的共有地,不同意的那位持分六分之一,他應得的500萬要先受領或提存,一毛都不能少;稅也不能等——假設土地漲價總數額是1,000萬,光是最低一級20%的土地增值稅就要200萬,漲價倍數高的還會一路往30%、40%走。這些錢沒處理完,登記機關連收件都不會收(內心OS:先繳稅後過戶,政府這一手真的是滴水不漏呀~)。

別擔心,這一段有標準答案:先算稅、再備款、然後受領或提存、最後才送件。順序對了,就算對方一句話都不肯講,這個案子照樣走得完囉~

常見問題 FAQ

Q1:不同意的共有人拒收價金,可以直接跳過他嗎?

不能跳過,但可以「提存」——把他應得的價金依法提存到法院提存所,取得提存證明後就能續辦登記(§34-1Ⅲ)。拒收不會讓交易停擺,但錢一毛都不能少。

Q2:提存的錢,對方永遠不領怎麼辦?

提存後清償效力已發生,登記照走;提存物的領取與歸屬依提存法規定處理,領取時另需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涉繼承,須附遺產稅證明)。

Q3:土地增值稅由誰申報繳納?

可由同意處分的部分共有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繳清土增稅及相關稅費——繳清前辦不了移轉登記;各共有人間如何分攤,屬於內部求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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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 王芷|小代書的成長日記|紅杉地政士事務所——一位把複雜不動產與稅務,翻譯成人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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